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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华为辞职事件?先要消除误读
2007-11-09 13:10:28  网友投稿  【 浏览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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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韩丹 实习生:马会

  华为公司出台的一条有关劳动合同调整的举措,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与争议:约7000名工作满八年的员工,要先“主动辞职”再“竞聘上岗”。这一度被外界猜测为规避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

  这是因为,新法强化了“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后,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原则。

  但是,有关法律专家对此表示,在华为之前,就曾有企业采取类似办法,试图减轻企业劳动成本。然而,这种做法非但无法规避法律准则,还会承担一定风险。

  华为鼓励员工辞职事件引发争议

  有消息指出,从10月到11月,华为将实施一个鼓励员工辞职的方案,该方案涉及到大约7000名工作8年以上的老员工。按照华为的要求,工作满8年的员工,首先由个人向公司提交一份自愿辞职申请,随后再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唯一的变化就是再次签署的劳动合同和工龄。

  值得注意的是,华为为全部辞职老员工支付可观赔偿。据透露,华为为此花费了10亿元。据悉,补偿方案为“N+1”模式. N为员工在华为工作的年限。例如,如果某个员工的月工资是5000元,一年又可以得到6万元的奖金,最终可以拿到总共9万元的赔偿费用。

  由于2008年1月1日将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华为鼓励老员工辞职事件不禁引发外界联想,华为此举是为了规避新法的有关规定。新法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条件后,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

  新劳动法“第十四条”增补后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没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前提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

  但是,华为公司回应称,华为近10年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员工人数已经达到了7万余人,积累了一些问题,如母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交叉使用,聘用主体关系混乱,不利于业务运作,需要重新规范。

  此外,华为称,此番调整也是为了解决公司内部分配的不和谐,让公司更有活力。据悉,华为具有独特的“工号文化”,即华为公司根据员工进入公司的时间和职务,为每位员工编排工号,进公司早和职务高的员工的工号排列明显靠前,总裁任正非为1号,依次类推。

  据悉,华为的调整并未引发员工的强烈反应。由于目前参与“先辞职再竞岗”的员工基本上都是领导,他们的反应比较平静。

  华为能否规避新《劳动合同法》

  针对华为事件,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劳动合同法(草案)研究》课题组组长常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不好断定华为此举的动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华为的做法是出于规避新《劳动合同法》,他不但不会达到目的,还会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常凯解释道,“先离职再上岗”并不能达到工龄从头计算的目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工作10年实际上是指,在一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在同一企业工作连续10年,离职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内部的调整问题。真正解除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已经结算工资,转办社保关系,办了失业证、下岗证等,这样才可以算是真正中断“连续10年”。

  常凯指出,现在仍有些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暂时与员工中断合同十天八天,然后再聘用再签合同。这种情况将来也很难达到目的,因为新《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号开始实施全面执行,在此之前,国家的立法机关和相关的劳动行政部门正在制订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法律解释和实施细则,对有意规避法律的行为会做出相应的规定。常凯透露,在华为事件之前,相关部门已经注意到此类问题。

  有关专家还表示,企业之所以有意与老员工“中断”合同,还缘于对劳动法的误读。常凯指出,即使企业与员工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并不意味着员工就有“铁饭碗”了。

  “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期限的合同,其它的地方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没有任何特殊的待遇。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条件,或者可以裁员的状况下,仍然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需要解除就得解除,需要裁员就得裁员。不是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终身了,企业就得养着了。”常凯说。

  况且,固定期限合同终止企业要给员工补偿,而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之后不需补偿,这对于企业来说反而是降低成本。“立法希望引导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这种合同从长期看对员工对企业都是有价值的,都是有利的,这是一个立法的指导思想。”常凯称。

(编辑: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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